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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红高粱》被告“剽窃”著作权纠纷案

2020-06-18 15:04   来源: 中新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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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周迅、朱主演的电视剧《红高粱》涉嫌抄袭电视剧《红帽子》的内容,东阳市金百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制作山东卫视传媒有限公司、青岛凤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市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即墨(该剧制作人)、赵某(该剧制作人)侵犯著作权。赵牟某(编剧,山东影视制作中心影视创作部主任)、孟牟某(山东广播电视台节目购销中心工作人员)、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该剧音像制品经销商)向法院提起诉讼。612日,海淀法院中关村分院组成了由陈昶屹、姜昆、张英超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依托北京云庭网上审判系统,法院线上线下审理此案。

 

原告东阳金百星公司声称于2011630日与天津市榕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根据该协议,天津市榕树公司独家授权原告复制《红头发》、编辑、和制作、的权利。原告法定代表人叶超(笔名叶振华)20132月完成对《红帽》 30集电视剧本的改编,完成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和宣传,并提交广电总局备案和宣传。

 

2012629日,原告叶超为了将已拍摄的30集电视连续剧《《吉祥酒楼》》出售给山东卫视播出,与山东卫视电影审查小组(包括集茂、《孟牟某等人》)进行了会谈。原告谈及购买小说《红帽》》的版权,该小说已被改编成30集的电视剧,集茂表示希望将剧本和策划书发给大家看。20121017日,原告向山东广电孟牟发送了30集《红帽》策划书和前10集剧本,孟牟和山东卫视均已收到回复。201412月,北京卫视播出电视剧《红高粱》后,原告发现电视剧《红高粱》的方向和故事框架结构与原告电视剧《红帽子》的方向和故事框架结构非常相似,制作人是季某。原告从中关村图书大厦购买电视连续剧《红高粱》的音像制品。经过详细比较,原告认为电视剧《红高粱》的大部分内容抄袭了原告电视剧《红帽子》的内容、人物关系和故事框架结构,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版权,如编辑、的权利和电影的权利。

 

原告东阳金百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制作的电视剧《红高粱》抄袭了原告撰写的剧本《红帽子》的内容,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停止复制、发行和传播,在国家主流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180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相应的维权损失。

 

山东卫视凤凰电影乐视华尔第一季赵穆某辩称自己没有接触到红帽剧本,原告称复制内容属于公共领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红高粱》戏剧和《红帽子》剧本不构成实质性的相似性,也没有侵犯原告的版权。

 

孟谋谋辩称,他的确见过叶超,并在电子邮件中收到了10集《红帽》脚本,但他从未打开电子邮件并下载和转发该脚本。此外,通过比较,他认为该作品没有侵权。

 

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销售的《红高粱》电视连续剧的音像制品来自正常购买渠道,无意侵权。此外,该公司在诉讼后立即将该电视剧的音像制品下架。公司不应该对侵权行为负责。

 电视连续剧《红高粱》的制片人赵某表示,他已经辞职,不会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阳金百星公司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电视剧《红高粱》和电视剧《红帽子》的剧本进行比较和鉴定。海淀法院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依法进行比较评估。评估意见形成后,东阳金百星公司在异议期内对评估意见提出了异议申请。

 

本案中,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鉴定人刘亚林出庭对鉴定异议进行说明并接受询问。

 

庭审期间,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和专家围绕电视剧《红高粱》和电视剧《红帽子》的剧本是否相似这一有争议的问题,充分进行了证据的质证和辩论,庭审高效有序。

 

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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